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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clz123 的更多文章clz123 2023-09-17 【经济时评】 75026人已围观

  青藏高原的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地区,是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珍贵的动物资源在此也得到严格保护。
  图为7月28日,一群藏羚羊在通过青藏公路前往青海三江源地区。
  (新华社发)

  在随后各种各样的普法宣传中,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肯定是“最受欢迎”之一。这部法律不仅综合全面,而且贴近社会生产、生活,又与未来生活方式息息相关。人们每读一遍,都油然而生对“世界屋脊”的思念与向往;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增进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同与信心。

  如同青藏高原生态名录“大全”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共7章63条。在人们的传统印象中,严谨的法律条文多晦涩、难懂,但这部法律文本就如同一幅“画卷”,涉及众多人们耳熟能详的地名、地区、动植物品种。如果再手持一幅地图,比对文中“划重点”内容,那这部法律文本读起来就更津津有味。

  划重点――

  第十五条: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若尔盖草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阿尔金草原荒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川滇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藏东南高原边缘森林生态功能区、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功能区、珠穆朗玛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规定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保护原则,强调对青藏高原土地、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荒漠、泉域等生态系统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一体化保护,从而使得全社会更加科学、系统、全面认知青藏高原的“生态”范围和价值。

  划重点――

  第十六条:推进三江源、祁连山、羌塘、珠穆朗玛峰、高黎贡山、贡嘎山等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持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通过建设青藏高原自然保护地体系,青藏高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重要自然景观分布区等区域,将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划重点――

  第二十八条:对野牦牛、藏羚、普氏原羚、雪豹、大熊猫、高黎贡白眉长臂猿、黑颈鹤、川陕哲罗鲑、骨唇黄河鱼、黑斑原�、扁吻鱼、尖裸鲤和大花红景天、西藏杓兰、雪兔子等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强调开展野生动植物物种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实施保护措施的意见,完善相关名录制度,加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和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

  出现了“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

  青藏高原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旅游和山地户外运动者,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明确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符合区域生态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管控和规范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在青藏高原发展生态旅游应当符合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开发青藏高原生态旅游产品、设计旅游路线,需要合理控制游客数量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青藏高原地域辽阔。与每个公民密切相关的内容,远远不止于“旅游”“户外”。“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禁止在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禁止在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若尔盖等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此外,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破坏自然景观或者草原植被、猎捕、采集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划重点――

  第四十六条:组织或者参加青藏高原旅游、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应当自行带走产生的垃圾或者在指定地点投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

  我国生态法律保护呈现体系化趋势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已出台一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和生态立法提供了支撑作用。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森林、草原保护的法律也都在近年来进行了最新修正、修订。在此背景下,涉及专门区域、专门流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陆续公布。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都于2023年实施。将二者进行比较,会发现它们具有明显的共同特点:非常具体地“划重点”。“黄河保护法”强调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责编:袁勃、赵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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