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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836717):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b体育在线登录网页版
clz123 2023-10-11 【经济时评】 83952人已围观
原标题:瑞星股份: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0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年 10月 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除履行本制度第八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0日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0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3年 10月 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除履行本制度第八条所述职责外,还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
需要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的,表决方式为通讯表决,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0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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